环境问题在近两年来一直被国家和政府一再的重视,虽然推出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使得环境有些改善,但是从效果来看,还是多少有些治标不治本。当然,我们知道,即使是在国外这种制度有被很好很广泛的使用,但是也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在实施排污权交易方面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买卖市场不标准
中国乡镇公司数量多、规模小、散布零星,这一基本国情就决议了中国排污权买卖市场的根底信息寻求费用过高,环境保护部分监测与履行费用也会过高,并且存在着逐案商洽的疑问,然后间接致使了整个排污买卖市场的无效。其次,在竞赛剧烈的职业中,为约束竞赛对手的发展,有富余排污目标的公司不愿出售自己的节余排污权,形成排污权的糟蹋,扰乱了排污买卖次序。最终,排污权交易过程仍摆脱不了政府部分的强力干涉,仍有也许出现以政代企的行动。
二、方法和实施措施落后
虽然中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进行了数年,但至今还没有拟定出全国统一的对于排污权买卖的法规,国家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已提到了排污总量操控及排污许可证准则,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买卖准则。对排污权买卖的监督、法律也是一个相当杰出的疑问。中国现行法令对公司的罚责过低,使得某些公司甘愿受罚,也不愿购买排污权或许治理,这就使得排污权买卖遭到相当大程度的阻止。
三、当地保护主义相对严峻
严峻的当地保护主义还使得排污权买卖遭到约束,排污权买卖市场不能有效运作,在一些当地政府看来,约束排污就等于约束出产,出于对本地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默许公司悄悄增加排污量。此外,在一些跨市、跨省的排污权买卖中,计划卖出方的当地政府官员强行介入买卖过程,制止把排污权目标转让给其他区域,请求只能在本区域内进行排污目标买卖。
总的来说,我国在对环境的整体认识上对比落后、环保手法对比短缺,只要我们能够充分认识其存在的疑问并加以克服,就一定能让排污权交易制度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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