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淅川县某洗车行清洁车辆时,趁人不备,将赵某某遗留在该车上的黑色皮夹盗走,内装赵某某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及部分现金。4月1日晚9时许,王某某持所盗的银行卡到淅川县上集镇农业银行主动取款机上,以赵某某身份证出生日期为暗码测验输入,后将银行卡内的6400元现金盗出。4月3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捕获,被盗赃物及身份证、驾驶证、3张工商银行卡、1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等赃物从其身上被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取隐秘手法盗取别人资产,并运用其盗窃的信用卡取现,数额较大,其行动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已退赔受害人丢失,受害人对被告人表明体谅,并经社区纠正组织评价,以为其契合社区纠正条件,赞同对其进行社区纠正,可酌定从轻处分。
在此我们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将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放在一同,也不要将你的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日期设为银行卡暗码,谨防丢失后被不法分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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