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心去搭载朋友,却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让自己甚至是整个家庭陷入被动,当事人的委屈是可以理解的。不过从整个事情来看,当事人的委屈以及接下来的严重后果,也并非天降横祸,他至少要在两个方面要对此负责,首先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实是因为他个人的违规操作,其次,他的搭车好心从一开始就隐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如今他所背负的后果,既是为他的违规买单,也是有着法律依据的担责。
如何规避风险,这应该是我们从这件事中所应吸收最大的教训,不再好心拼车或者是谨慎驾驶,都是可以想到的做法。但是,必须看到的是,这类事件的关键之处,并不在于要不要好心拼车,谁都不愿意生硬地拒绝朋友,而要求谨慎驾驶也只能是善意的提醒,最关键的还是在于如何建立一个风险共担的机制。应该说,无论是担责的司机,还是承受伤痛的朋友,谁都不愿意发生这样的意外。
在不幸发生后,伤者家属的索赔虽然于法有据有理,但是显然是多了几分冷峻和无情。从法律上可以清晰厘清的责任,但是回归到现实生活中,却还存在本应有温度的过渡地带。正如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原则,指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应对机动车的种种意外有一个清醒认识,既然意识到了危险而又自愿面对这种危险,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这可以成为一种法律义务上的担当,也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
所以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确可以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协议来实现,但是更重要的还是要寄希望于每个人心中存在契约精神,这种契约精神不是一页黑字白纸来实现,而是每个人能够基于信任、良善、合作的精神,建立风险共担的公序良俗。这种公序良俗的存在,不仅仅是实现风险共担,更重要的是能构建一个温暖充满人情味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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