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官员“礼尚往来”,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写入收受礼金罪,如果官员收受数额较大的礼金,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涉嫌构成收受礼金罪。
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过去一直主张设立收受礼金罪。这次写入草案的收受礼金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该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
其实,之前规定受贿罪构成条件时还专门考虑了礼金的问题。现在受贿罪受到的最大质疑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条件。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杨表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主要是担心扩大打击范围,将一些“礼尚往来”的行为入罪,过于苛刻。
“为他人谋利益”越来越受到质疑,而中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没有这一条件。已有大量学者和检察官建议去除这一条件,这一建议已经得到重视,在下一步受贿罪的修改中,这一条件有望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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