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分类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知识 » 正文
发布日期:2015-08-24  浏览次数:3896
核心提示:钢管基本术语  1.交货状态   是指交货产品的最终塑性变形或最终热处理的状态。般不经过热处理交货的称热轧或冷拔(轧)状态
钢管基本术语
不锈钢1
 1.交货状态

  是指交货产品的最终塑性变形或最终热处理的状态。般不经过热处理交货的称热轧或冷拔(轧)状态或制造状态;经过热处理交货的称热处理状态,或根据热处理的类别称正火(常化)、调质、固溶、退火状态。订货时,交货状态需在合同中注明。

  2.按实际重量交货或按理论重量交货

  实际重量--交货时,其产品重量是按称重(过磅)重量交货;

  理论重量--交货时,其产品重量是按钢材公称尺寸计算得出的重量。其计算公式如下(要求按理论重量交货者,需在合同中注明):

  钢管每米的理论重量(钢的密度为7.85kg/dm3)计算公式: W=0.02466(D-S)S

  式中:W--钢管每米理论重量,kg/m;

  D--钢管的公称外径,mm;

  S--钢管的公称壁厚,mm。

  3.保证条件

  按现行标准的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并保证符合标准的规定,称做保证条件。保证条件又分为:

  A、基本保证条件(又称必保条件)。无论客户是否在合同中注明。均需按标准规定进行该项检验,并保证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

  如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尺寸偏差、表面质量以及探伤、水压实验或压扁或扩口等工艺性能实验,均属必保条件。

  B、协议保证条件:标准中除基本保证条件外,尚有"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quot;或"当需方要求……时,应在合同中注明";还有的客户,对标准中基本保证条件提出加严要求(如成分、力学性能、尺寸偏差等)或增检验项目(如钢管椭圆度、壁厚不均等)。上述条款及要求,在订货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签署供货技术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因此,这些条件又称为协议保证条件。有协议保证条件的产品,般均要加价的。

  4.批

  标准中的"批"是指个检验单位,即检验批。若以交货单位组批,称交货批。当交货批量大时,个交货批可包括几个检验批;当交货批量少时,个检验批可分为几个交货批。

  "批"的组成通常有下列规定(详见有关标准):

  A、每批应由同牌号(钢级)、同炉(罐)号或同母炉号、同规格和同热处理制度(炉次)的钢管组成。

  B、对于优质碳素钢结构管、流体管,可以不同炉(罐)的同牌号、同规格和同热处理制度(炉次)的钢管组成。

  C、焊接钢管每批应由同牌号(钢级)、同规格的钢管组成。

  5.优质钢和高级优质钢

  在GB/T699-1999和GB/T3077-1999标准中,其牌号后面带有"A"字者,为高级优质钢,反之为般优质钢。

  高级优质钢在下列的部分或全部优于优质钢:

  A、缩小成分含量范围;

  B、减少有害元素(如硫、磷、铜)含量;

  C、保证较高纯净度(要求非金属夹杂物含量少);

  D、保证较高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6.纵向和横向

  标准中称纵向是指与加工方向平行(即顺加工方向)者;横向是指与加工方向垂直(加工方向即钢管轴向)。

  做冲击功实验时,纵向试样的断口因与加工方向垂直。故称横向断口;横向试样的断口因与加工方向平行,故称纵向断口。

  钢管外形,尺寸术语

  1.公称尺寸和实际尺寸

  A、公称尺寸:是标准中规定的名义尺寸,是用户和生产企业希望得到的理想尺寸,也是合同中注明的订货尺寸。

  B、实际尺寸:是生产过程中所得到的实际尺寸,该尺寸往往大于或小于公称尺寸。这种大于或小于公称尺寸的现象称为偏差。

  2.偏差和公差

  A、偏差: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实际尺寸难于达到公称尺寸要求,即往往大于或小于公称尺寸,所以标准中规定了实际尺寸与公称尺寸之间允许有差值。差值为正值的叫正偏差,差值为负值的叫负偏差。

  B、公差:标准中规定的正、负偏差值绝对值之和叫做公差,亦叫"公差带"。

  偏差是有方向性的,即以"正"或"负"表示;公差是没有方向性的,因此,把偏差值称为"正公差"或"负公差"的叫法是错误的。

  3.交货长度

  交货长度又称用户要求长度或合同长度。标准中对交货长度有以下几种规定:

  A、通常长度(又称非定尺长度):凡长度在标准规定的长度范围内而且无固定长度要求的,均称为通常长度。例如结构管标准规定:热轧(挤压、扩)钢管3000mm~12000mm;冷拔(轧)钢管2000mmm~10500mm。

  B、定尺长度:定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是合同中要求的某固定长度尺寸。但实际操作中都切出绝对定尺长度是不大可能的,因此标准中对定尺长度规定了允许的正偏差值。

  以结构管标准

  生产定尺长度管比通常长度管的成材率下降幅度较大,生产企业提出加价要求是合理的。加价幅度各企业不尽致,般为基价基础上加价10%左右。

  C、倍尺长度:倍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合同中应注明单倍尺长度及构成总长度的倍数(例如3000mm×3,即3000mm的3倍数,总长为9000mm)。实际操作中,应在总长度的基础上加上允许正偏差20mm,再加上每个单倍尺长度应留切口余量。以结构管为例,规定留切口余量:外径≤159mm为5~10mm;外径>159mm为10~15mm。

  若标准中无倍尺长度偏差及切割余量规定时,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倍长尺度同定尺长度样,会给生产企业带来成材率大幅度降低,因此生产企业提出加价是合理的,其加价幅度同定尺长度加价幅度基本相同。

  D、范围长度:范围长度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当用户要求其中某固定范围长度时,需在合同中注明。

  例如:通常长度为3000~12000mm,而范围定尺长度为6000~8000mm或8000~10000mm。

  可见,范围长度比定尺和倍尺长度要求宽松,但比通常长度加严很多,也会给生产企业带来成材率的降低。因此生产企业提出加价是有道理的,其加价幅度般在基价上加价4%左右。

关键词: 钢管 基本 术语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相关标准
会展 13890505561
热线 400-8088-659
客服 1977554587
反馈
APP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