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材产品标注“皮尔萨”字样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日,浦东法院受理原告瓦文土耳其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合众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是世界著名的建筑管材产品生产厂家,其主要产品包括管材、管件等建材产品,主营业务在业内位居前列。原告产品早在1998年就进入中国市场,2000年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批准在第19类产品上使用“Pilsa/皮尔萨”商标。“Pilsa/皮尔萨”中英文文字商标无具体含义,经原告长期使用宣传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皮尔萨管材及配套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管件产品标贴的醒目位置上印有“土耳其皮尔萨国际集团公司”字样,在管材产品上标注有“TURKEY PILS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字样。同时被告在报纸、网络宣传过程中以及向各地经销商进行产品销售推广的过程中大量突出使用了“土耳其皮尔萨”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这一行为客观上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诉请浦东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