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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截至发布日期:2016-12-27  截至日期:2017-01-13  所在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浏览次数:169

核心提示:项目编号:2016- GC0711-11. 招标条件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项目编号:2016- GC0711-1
1. 招标条件
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15﹞152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发﹝2016﹞687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国家补助、自治区及地方自筹,招标人为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对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呈南北走向,起点接在建国道111线那吉屯至尼尔公路与尼尔基西外环路交叉处,经双龙泉村、达斡尔民族园、登特科村、阿彦浅村,终点止于腾克镇西北侧,顺接拟在建国道111线腾克至甘河农场段公路起点,路线全长56.596公里,另设尼尔基连接线1.489公里,达斡尔民族园连接线1.576公里。
主线及尼尔基连接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米;达斡尔民族园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12米.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梁设计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
全线设大桥1座、中桥16座、收费站、养护工区各1处(同址合建)。
2.2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且本项目成功通过水保专项验收之日止。本工程计划交工日期:2019年12月31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3 标段划分、招标范围:
2.3.1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第二次招标划分为1个(SBJC)标段,招标范围包括:本项目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的水土保持监测,并定期提交监测分析报告;按照本项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为本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技术支持,协助招标人进行本项目工程竣工水土保持专项验收;项目水土保持文件咨询(包括水土保持设计文件、施工期间和项目竣工水土保持文件);协助招标人进行工程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意见;为水土保持评价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要求水土保持监测(SBJC)标段的投标人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甲级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同时近五年内(2011年11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过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水土保持工程监测任务。
3.2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已在本项目直接或间接承担试验检测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3.5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6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近十年内(若投标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不足十年,则投标单位以成立之日为查询起始时间即可,人员查询须查询近十年)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项目所在地(呼伦贝尔市境内)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检察院已开通“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的地区,投标人提供经检察院网站下载打印的“查询结果告知函”视为原件(投标人可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办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网上在本项目公告附件(公告最下面)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人民币10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单位应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上午9时00分至10时00分于开标现场递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
4.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公告变更栏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5. 评标办法
5.1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综合评估法。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6. 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7.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 1 月 13 日10时00分。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必须是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手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http://www.hlbeggzyjy.g.cn)网站上自行下载,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需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手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身份证且评标结束后返还)及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购买招标文件凭证于当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细信息请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http://www.hlbeggzyjy.g.cn)开标计划板块查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7.2开标现场投标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证件(本款以下所要求证件必须单独密封于一个信封内(投标人应确保密封的完好性)并在所有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在信封上标记“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水土保持监测第二次招标证件原件、※※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相关资料证件将在本项目评标工作全部结束后予以退还):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原件;
(2)资质证书原件;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4)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原件(若采用网银转账提交带有银行电子印章的网上截图)
(5)拟委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
(6)项目所在地(呼伦贝尔市境内)检查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
7.3  投标人需将7.2款中(1)、(2)、(3)、(4)、(5)、(6)要求证件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刻入光盘中,(要求JPG格式,分辨率至少为300dpi以上,不可擦写),单独密封于一个信封内并在所有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在信封上标记“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水土保持监测第二次招标证件扫描件、※※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7.4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或未按7.2款、7.3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光盘形式)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
8. 投标保证金
8.1 投标保证金额:8000元;
8.1.1账户信息及到账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期:2017年  1 月 13  日9时30分。
8.1.2递交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行    号:104196003112
账    号: 152442317759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至或转入指定账户(以指定账户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保证金无效。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可简写)、招标编号及所投标段编号。
8.2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电汇或现金转账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担保无效。禁止投标单位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从基本账户绑定的结算卡转出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可简写)、招标编号。
9.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22号
电    话:0470-8235662
邮    编:021008
10.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22号
邮    编:021008
电    话:13948808818
联 系 人:王先生  
业主单位名称: 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公路项目建设管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招标师)签章: 郭金龙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邮编: 010051
电话: 0471-6509189
传真: 0471-6527294
电子邮件: 8735438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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