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截至发布日期:2016-12-30 截至日期:2017-01-18 所在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陈巴尔虎旗自来水厂新建及管网改扩建项目由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以陈政字 [2016]220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陈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陈巴尔虎旗自来水厂新建及管网改扩建项目由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以陈政字 [2016]220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陈巴尔虎旗水务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
2.2建设规模:近期日供水量1万立方米。
2.3标段划分:本次勘察招标分为二个标段,分别为:第一标段为水源地水文地质勘察;第二标段为水厂工程地质勘察。
2.4计划工期:在2017年2月28日前全部完成。
2.5招标控制价:第一标段:1300000.00元;第二标段:400000.00元。
2.6招标范围:水源地水文地质勘察、水厂工程地质勘察,满足水厂工程设计要求,详见勘察任务书。
2.7勘察质量要求:满足水资源论证及水厂工程设计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第一标段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并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乙级及以上,并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具有适应本工程规模的勘察能力,其中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须具相关专业类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二标段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并具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并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具有适应本工程规模的勘察能力,其中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须具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3.3开标及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必须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中查找下载);拟派负责人职称证书、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金额(元)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陈巴尔虎旗自来水厂新建及管网改扩建项目地质勘察(第一标段) 1 26000.00 149243590589
陈巴尔虎旗自来水厂新建及管网改扩建项目地质勘察(第二标段) 2 8000.00 155643591652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月18日9时30分,地点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其他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在网站指定版块直接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