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对危化品新规进行解读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实施,10月12日,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对这两个文件分别进行了解读。
安监总局认为,与原《办法》相比,《办法》进一步细化、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从进一步界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出发,《办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对于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之外。
安监总局表示,按照新的《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暂行规定》采用的先进的管理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将对提高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水平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