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尹某夫妇在南湖区新丰镇开办了一家加工厂进行给水管材的表面加工处理,并在厂里挖了一个能容纳约60吨污水的废液池,收集盐酸废液和冲洗盐酸浸泡部件后产生的废水。
后来废液池出现渗漏,造成工厂围墙外村民的农田受到严重污染。根据环保部门检测,渗透到农田沟渠的废液总铬含量最高的达到了4.53mg/l,远超国家所规定的标准。而对渗漏一事,李某夫妇却没有进行任何处理,任由强酸性废水不断渗漏。
在去年9月和12月,李某夫妇还因为工厂没有通过环保部门审批,被环保部门先后三次进行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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