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云南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进行的紧急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可按照紧急采购的相关规定,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一切紧急政府采购的手续从简。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涉及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要特事特办。来得及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来不及办理的,可事后补办,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人心安定。
第三,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为采购单位的紧急采购主动提供服务。
第四,在紧急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紧急采购协议,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不诚信经营的,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将依法严厉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五,紧急政府采购的验收、公告、备案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紧急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完成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正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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